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限制性 股票回购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 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潘广成 孟繁旭 刘伟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