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哈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二十八次董事 会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被选举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胡晓萍女士具有履行副 董事长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副董事长的情况。其推荐、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潘广成、卢卫红、娄爱东、李兆华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