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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药股份: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26  

                        证 券 代 码 :600664             证 券 简 称 :哈 药 股 份               编 号 :临 2022- 056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 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 公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财政部的规定及公司自

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
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内容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本解释中“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
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
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
下: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
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
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
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
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
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
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
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
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
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
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该事项主要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中所表述的亏损合同的进一步解
释。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
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
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
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履行该合同的成本指全口径成
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
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
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
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
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等准则。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
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在集团母公
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
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作为“货
币资金”列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的金额和情况,作为
“货币资金”列示、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金额和情况,以及与资金集
中管理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其他应
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及减值有关信息。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
规定无需调整 2022 年年初留存收益,无需调整比较报告信息,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
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及公司实际情
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
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及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〇 二 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