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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股份: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2月)2022-12-07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
细则》、《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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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审计活动。
   第九条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
   第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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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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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
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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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
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制定;
    (二)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相关材料的起草、会议记录及日
常工作的协调;
    (三)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委员会其他日常性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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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的,可委托其他 1 名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召
集或主持。会议召开前 5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每 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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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工作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

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

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保持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草稿后通过临时会

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按适用的标准检

讨及监察年审注册会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形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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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原则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需改聘

的,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证监局。

   第三十六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相关

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公司
此前发布的《董事会审计委员年报工作规程》予以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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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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