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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药股份: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1  

                        证 券 代 码 :600664             证 券 简 称 :哈 药 股 份               编 号 :临 2023-025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

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

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内容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印发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
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
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
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
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

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
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

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
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
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
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
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
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
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
益、净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