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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阳光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 2019-03 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 四条 公司 收 购本公 司股      第二十 四条 公司 收 购本公 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五)项、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会会议决议。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所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一)修改本章程;
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所作出决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资产 30%的事项;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途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途事项;
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广东省东莞市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或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审计总资产 30%的;                     算;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本章程的修改;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审计总资产 30%的;
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并、
事项;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就上述变更事宜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
   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的《广东东阳
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1 月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