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科: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稿)2019-04-11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 2019-40 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稿)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规模: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 回购价格:拟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53 元/股。
● 回购数量:按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0 亿元、回购价格上
限人民币 11.53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 17,346.05 万股,
占当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 5.7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事项完成后实际
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
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
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
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若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则存在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
施的风险;
4、若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员工持股计
划,可能面临因相关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存在
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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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3 日、2019 年 1 月 21 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
案》,对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稿),具体
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公司股价受到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走势等多重因素影响,
未能真实反映公司内在价值和资产质量。为充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稳定投
资者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
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
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用途
回购股份方式:本次回购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和员工持股计划,其中不低于人民币 6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用于转换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剩余部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已回购的股
份将优先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
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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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按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人
民币 2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1.53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的
数量约为 17,346.05 万股,占当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 5.76%。具体回购股份的
数量以回购事项完成后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预案至本次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结合公司近期股价,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53 元/股(含),
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
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
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前述回购价格亦需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回购价
格的相关要求。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预案之日
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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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人民币 20 亿元,则
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若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如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
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用于可转债转股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2 亿元、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8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11.53 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
股份的数量为 173,460,537 股,预计回购完成且用于可转债转股的股份全部转让
后以及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全部锁定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556,481,082 18.46 625,865,297 20.77
无限售条件股份 2,457,416,177 81.54 2,388,031,962 79.23
股份总数 3,013,897,259 100.00 3,013,897,259 100.00
2、按用于可转债转股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6 亿元、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
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4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11.53 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
份的数量为 86,730,269 股,预计回购完成且用于可转债转股的股份全部转让后
以及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全部锁定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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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售条件股份 556,481,082 18.46 591,173,190 19.61
无限售条件股份 2,457,416,177 81.54 2,422,724,069 80.39
股份总数 3,013,897,259 100.00 3,013,897,259 100.00
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股权的实际变动情况根据回
购事项实施完毕且回购的股份用于相应用途实施完成后而定。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
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192.94 亿元,货币资金金额
为人民币 33.41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65.79 亿元。假设
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20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财
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上限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10.37%,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资产的 30.40%。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
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在回购期间是否存
在增减持计划,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预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
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司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至 2019 年 1 月 3 日期
间)内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名称 关系 股份变动数 股份变动时 变动原因 索引
量(股) 间
深圳市东阳 控股股东 38,208,307 2018-12-21 承接到期资 详情请见公司于
光实业发展 产管理计划 2018 年 12 月 22
有限公司 所持股份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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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公告
宜昌东阳光 控股股东 545,023,350 2018-7-31 发行股份购 详情请见公司于
药业股份有 之一致行 买资产 2018 年 8 月 2 日
限公司 动人 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官网上发布的
相关公告
合计 583,227,657 - - -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回购预案不存在利益冲
突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
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6 个月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19 年 1 月 21 日,公司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深圳
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中能、郭梅兰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宜
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东
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问询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上述
法人、自然人均回复其未来 3 个月、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
(十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
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经核
实,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
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
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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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调整
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如遇证券监管部门
有新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3、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
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4、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
关证券账户;
5、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6、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关的
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7、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上述回购相关事宜。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员工
持股计划,已回购股份将优先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
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十四)本次决议有效期
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及本次调整
回购方案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原回购方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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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
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
续发展;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
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
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回购方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是公司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进行的必要调整,符合《公司法》及《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相关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
三、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回购专户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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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已申请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专用
账户信息如下:
持有人名称: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帐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405954
五、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
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
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若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则存在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
施的风险。
4、若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员工持股计
划,可能面临因相关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存在
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影响公
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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