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8-22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 2019-59 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
公司为上诉人
涉案金额:约人民币 1683.59 万元(不包含未确定利息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由于狮溪煤业涉及诉讼尚未最终执行,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具体影响,最终损益影响将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
根据相关诉讼最终结果作出的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临 2018-58 号),因不服有关案件的一审判决,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申请,案件进入二审
程序。
近日,狮溪煤业收到了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
别送达的 14 份民事判决书,现将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二审基本情况
二审法院
序
诉讼当事人 一审判决情况 上诉请求
号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1、请求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桐 院作出的(2018)黔0322民初2966
贵州省遵义市
1 被上诉人(原审 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桐梓县 借 款 本 金 336 万 元 及 利 息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荣兴公
荣兴商联小额贷 69.664002 万元,并自 2015 年 6 月 司请求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鑫源煤
款有限公司 13 日起以 336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 矿及刘成良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原审 率 1.8%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成良、 2、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3、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桐梓县茅石乡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桐 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源煤矿 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逾期偿还借款违约金,违约金自
2015 年 12 月 13 日起以 336 万元为
基数按月利率 0.2%计算至清偿之
日止;
3、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桐
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上述判决
一、二项中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4、驳回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
被上诉人(原审 世鹏借款本金 50 万元及利息,利
原告):孙世鹏 息自 2014 年 11 月 5 日起以 50 万
被上诉人(原审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
贵州省遵义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2 被告):刘成良、 至清偿之日止;
中级人民法院 承担责任。
桐梓县茅石乡鑫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
源煤矿、桐梓县 判决第一项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
狮溪煤业有限公 煤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司桐梓县茅石乡 3、驳回孙世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鑫源煤矿
1、刘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偿还王荣全借款本金 179.771791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4 年 4 月
上诉人(原审被
26 日起以 179.771791 万元为基数 1、请求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告):狮溪煤业
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至清偿之 院作出的(2018)黔0322民初2968
被上诉人(原审
日止;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
原告):王荣全
2、刘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2、依法改判驳回王荣全请求狮溪
被上诉人(原审 贵州省遵义市
3 支付王荣全律师代理费 4 万元; 煤业对鑫源煤矿及刘成良的借款
被告):刘成良、 中级人民法院
3、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贵州 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桐梓县茅石乡
鼎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第 3、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鑫源煤矿、贵州
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王荣全、刘成良、鑫源煤矿、鼎
鼎山农牧科技
4、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桐 山农牧科技公司承担。
有限公司
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承担的前述
第三项中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5、驳回王荣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被上诉人(原审 还成克雯借款本金 26.074802 万元
原告):成克雯 及利息,利息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被上诉人(原审 起以 2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被告):刘成良、 贵州省遵义市 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4
桐 梓 县 茅 石 乡 中级人民法院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承担责任。
鑫源煤矿、桐梓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县狮溪煤业有限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桐梓县茅石
3、驳回成克雯的其他诉讼请
乡鑫源煤矿
求。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被上诉人(原审 还任政坤借款本金 120 万元及利
原告):任政坤 息,利息从 2014 年 6 月 12 日起以
被上诉人(原审 12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贵州省遵义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5 被告):刘成良、 至清偿之日止;
中级人民法院 承担责任。
桐梓县茅石乡鑫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以
源煤矿、桐梓县 上第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
狮溪煤业有限公 源煤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司桐梓县茅石乡 3、驳回任政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鑫源煤矿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上诉人(原审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告):狮溪煤业
还周国海借款本金 16.44366 万元
被上诉人(原审
及利息,利息从 2014 年 10 月 14
原告):周国海
贵州省遵义市 日起以 16.44366 万元为基数按年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
6 被上诉人(原审
中级人民法院 利率 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桐梓县茅石乡鑫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源煤矿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3、驳回周国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上诉人(原审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1、请求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告):狮溪煤业 还黄运全借款本金 7.6 万元及利 院作出的(2018)黔0322民初3108
被上诉人(原审 息,利息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以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
原告):黄运全 贵州省遵义市 7.6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2、依法改判驳回黄运全请求狮溪
7
被上诉人(原审 中级人民法院 至清偿之日止; 煤业对鑫源煤矿及刘成良的借款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桐梓县茅石乡鑫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3、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源煤矿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由黄运全、刘成良、鑫源煤矿承担。
3、驳回黄运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上诉人(原审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告):狮溪煤业 还令狐君借款本金 13.2 万元及利
被上诉人(原审 息,利息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以
原告):令狐君 贵州省遵义市 13.2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8
被上诉人(原审 中级人民法院 算至清偿之日止; 承担责任。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桐梓县茅石乡鑫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源煤矿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3、驳回令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上诉人(原审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告):狮溪煤业
还赵长棋借款本金 13.2 万元及利
被上诉人(原审
息,利息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以
原告):赵长棋
贵州省遵义市 13.2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
9 被上诉人(原审
中级人民法院 算至清偿之日止; 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桐梓县茅石乡鑫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源煤矿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3、驳回赵长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1、请求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被上诉人(原审 还陈文兴借款本金 147 万元及利 院作出的(2018)黔0322民初3169
原告):陈文兴 息,利息从 2014 年 5 月 25 日起以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被上诉人(原审 147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2、改判驳回陈文兴请求狮溪煤业
贵州省遵义市
10 被告):刘成良、 至清偿之日止; 对鑫源煤矿及刘成良的借款承担
中级人民法院
桐梓县狮溪煤业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有限公司桐梓县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3、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茅石乡鑫源煤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由陈文兴、刘成良、狮溪煤业公司
矿、桐梓县茅石 3、驳回陈文兴的其他诉讼请求。鑫源煤矿、鑫源煤矿承担。
乡鑫源煤矿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被上诉人(原审 还陈文兴借款本金 236.482409 万
原告):陈文兴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4 年 8 月 15
被上诉人(原审 日起以 236.482409 万元为基数按
贵州省遵义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11 被告):刘成良、 年利率 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中级人民法院 承担责任。
桐梓县狮溪煤业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有限公司桐梓县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茅石乡鑫源煤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矿、桐梓县茅石 3、驳回陈文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乡鑫源煤矿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被上诉人(原审 还申玉萍借款本金 50 万元及相应
原告):申玉萍 资金占用利息(从 2018 年 6 月 12
被上诉人(原审 日起以 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
贵州省遵义市
12 被告):刘成立、 计 算 资 金 占 用 利 息 至 清 偿 之 日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
中级人民法院
桐梓县狮溪煤业 止); 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桐梓县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以
茅石乡鑫源煤 上第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
矿、桐梓县茅石 源煤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乡鑫源煤矿 3、驳回申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1、刘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共同偿还王达忠借款本金 400 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 及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告):狮溪煤业 起以 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被上诉人(原审 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原告):王达忠 2、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对本判
被上诉人(原审 决第一项中本金 80 万元及相应利
贵州省遵义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13 被告):刘成良、 息(利息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以
中级人民法院 承担责任。
桐梓县狮溪煤业 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有限公司桐梓县 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青春责
茅石乡鑫源煤 任;
矿、桐梓县茅石 3、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桐
乡鑫源煤矿 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承担的前述
第二项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4、驳回王达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1、被告刘成良、涂华明、一、被 上诉人李三忠上诉请求:1、请求
告刘成良、涂华明、桐梓县茅石乡 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鑫源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 作出的(2018)黔03民初91号民事
内 向 原 告 李 三 忠 偿 还 借 款 本 金 判决;
338.170262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 2、变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
上诉人(原审被 338.170262 万元为本金从 2012 年 院作出的(2018)黔03民初91号民
告):狮溪煤业 11 月 23 日起按年利率 24%的标准 事判决第一项为“鑫源煤矿、刘成
上诉人(原审原 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良、涂明华向上诉人李三忠偿还借
告):李三忠 贵州省高级人 2、被告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 款本金347716.36元及其利息(以
14
被上诉人(原审 民法院 对被告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承 3447716.36元为本金从2012年11
被告):桐梓县茅 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 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
石乡鑫源煤矿、 担清偿责任; 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刘成良、涂华明 3、驳回原告李三忠的其余诉讼请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鑫源煤
求。 矿、刘成良、涂明华、狮溪煤业公
司承担。
上诉人狮溪煤业上诉请求:1、请
求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2018)黔03民初91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改判上诉
人对鑫源煤矿等承担的第一项确
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2、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由李三忠、鑫源煤矿、刘成良、涂
明华承担。
二、 判决情况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上述案件分别
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如下:
审理
序号 案号 判决结果
法院
1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3110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03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33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697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01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3111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19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698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3114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3117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00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24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05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黔民终 409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 2016 年度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
狮溪煤业所有涉及诉讼预计承担的或有债务计提了预计负债,且后续年度持续按
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预计负债进行后续计量及利息调整,上述 14 起诉讼案件对
公司当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由于狮溪煤业涉及诉讼尚未最终执行,暂无法
判断对公司的具体影响,最终损益影响将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根据相关诉讼最
终结果作出的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后续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