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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阳光: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8-22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 2019-59 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
              公司为上诉人
              涉案金额:约人民币 1683.59 万元(不包含未确定利息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由于狮溪煤业涉及诉讼尚未最终执行,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具体影响,最终损益影响将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
              根据相关诉讼最终结果作出的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临 2018-58 号),因不服有关案件的一审判决,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申请,案件进入二审
     程序。
         近日,狮溪煤业收到了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
     别送达的 14 份民事判决书,现将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二审基本情况
                    二审法院
序
     诉讼当事人                         一审判决情况                     上诉请求
号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1、请求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桐 院作出的(2018)黔0322民初2966
                 贵州省遵义市
1 被上诉人(原审              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桐梓县              借 款 本 金 336 万 元 及 利 息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荣兴公
  荣兴商联小额贷              69.664002 万元,并自 2015 年 6 月 司请求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鑫源煤
  款有限公司                    13 日起以 336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 矿及刘成良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原审                率 1.8%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成良、              2、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3、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桐梓县茅石乡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桐 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源煤矿                        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逾期偿还借款违约金,违约金自
                                2015 年 12 月 13 日起以 336 万元为
                                基数按月利率 0.2%计算至清偿之
                                日止;
                                3、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桐
                                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上述判决
                                一、二项中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4、驳回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
  被上诉人(原审                世鹏借款本金 50 万元及利息,利
  原告):孙世鹏                息自 2014 年 11 月 5 日起以 50 万
  被上诉人(原审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
                  贵州省遵义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2 被告):刘成良、              至清偿之日止;
                  中级人民法院                                    承担责任。
  桐梓县茅石乡鑫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本
  源煤矿、桐梓县                判决第一项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
  狮溪煤业有限公                煤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司桐梓县茅石乡                3、驳回孙世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鑫源煤矿
                                1、刘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偿还王荣全借款本金 179.771791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4 年 4 月
  上诉人(原审被
                                26 日起以 179.771791 万元为基数 1、请求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告):狮溪煤业
                                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至清偿之 院作出的(2018)黔0322民初2968
  被上诉人(原审
                                日止;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
  原告):王荣全
                                2、刘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2、依法改判驳回王荣全请求狮溪
  被上诉人(原审 贵州省遵义市
3                               支付王荣全律师代理费 4 万元; 煤业对鑫源煤矿及刘成良的借款
  被告):刘成良、 中级人民法院
                                3、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贵州 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桐梓县茅石乡
                                鼎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第 3、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鑫源煤矿、贵州
                                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王荣全、刘成良、鑫源煤矿、鼎
  鼎山农牧科技
                                4、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桐 山农牧科技公司承担。
  有限公司
                                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承担的前述
                                第三项中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5、驳回王荣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被上诉人(原审                 还成克雯借款本金 26.074802 万元
  原告):成克雯                 及利息,利息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被上诉人(原审                 起以 2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被告):刘成良、 贵州省遵义市 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4
  桐 梓 县 茅 石 乡 中级人民法院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承担责任。
  鑫源煤矿、桐梓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县狮溪煤业有限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桐梓县茅石
                                 3、驳回成克雯的其他诉讼请
  乡鑫源煤矿
                                 求。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被上诉人(原审                还任政坤借款本金 120 万元及利
  原告):任政坤                息,利息从 2014 年 6 月 12 日起以
  被上诉人(原审                12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贵州省遵义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5 被告):刘成良、              至清偿之日止;
                   中级人民法院                                   承担责任。
  桐梓县茅石乡鑫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以
  源煤矿、桐梓县                上第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
  狮溪煤业有限公                源煤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司桐梓县茅石乡                3、驳回任政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鑫源煤矿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上诉人(原审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告):狮溪煤业
                                还周国海借款本金 16.44366 万元
  被上诉人(原审
                                及利息,利息从 2014 年 10 月 14
  原告):周国海
                   贵州省遵义市 日起以 16.44366 万元为基数按年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
6 被上诉人(原审
                   中级人民法院 利率 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桐梓县茅石乡鑫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源煤矿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3、驳回周国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上诉人(原审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1、请求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告):狮溪煤业              还黄运全借款本金 7.6 万元及利 院作出的(2018)黔0322民初3108
  被上诉人(原审              息,利息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以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
  原告):黄运全 贵州省遵义市 7.6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2、依法改判驳回黄运全请求狮溪
7
  被上诉人(原审 中级人民法院 至清偿之日止;                   煤业对鑫源煤矿及刘成良的借款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桐梓县茅石乡鑫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3、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源煤矿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由黄运全、刘成良、鑫源煤矿承担。
                              3、驳回黄运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上诉人(原审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告):狮溪煤业              还令狐君借款本金 13.2 万元及利
  被上诉人(原审              息,利息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以
  原告):令狐君 贵州省遵义市 13.2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8
  被上诉人(原审 中级人民法院 算至清偿之日止;                 承担责任。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桐梓县茅石乡鑫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源煤矿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3、驳回令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上诉人(原审被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告):狮溪煤业
                                还赵长棋借款本金 13.2 万元及利
  被上诉人(原审
                                息,利息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以
  原告):赵长棋
                   贵州省遵义市 13.2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
9 被上诉人(原审
                   中级人民法院 算至清偿之日止;                 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被告):刘成良、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桐梓县茅石乡鑫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源煤矿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3、驳回赵长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1、请求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被上诉人(原审                还陈文兴借款本金 147 万元及利 院作出的(2018)黔0322民初3169
   原告):陈文兴                息,利息从 2014 年 5 月 25 日起以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被上诉人(原审                147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2、改判驳回陈文兴请求狮溪煤业
                    贵州省遵义市
10 被告):刘成良、              至清偿之日止;                    对鑫源煤矿及刘成良的借款承担
                    中级人民法院
   桐梓县狮溪煤业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有限公司桐梓县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3、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茅石乡鑫源煤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由陈文兴、刘成良、狮溪煤业公司
   矿、桐梓县茅石                3、驳回陈文兴的其他诉讼请求。鑫源煤矿、鑫源煤矿承担。
   乡鑫源煤矿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被上诉人(原审                还陈文兴借款本金 236.482409 万
   原告):陈文兴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4 年 8 月 15
   被上诉人(原审                日起以 236.482409 万元为基数按
                    贵州省遵义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11 被告):刘成良、              年利率 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中级人民法院                                  承担责任。
   桐梓县狮溪煤业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第
   有限公司桐梓县                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茅石乡鑫源煤                  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矿、桐梓县茅石                3、驳回陈文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乡鑫源煤矿
  上诉人(原审被                 1、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
  告):狮溪煤业                 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
  被上诉人(原审                 还申玉萍借款本金 50 万元及相应
  原告):申玉萍                 资金占用利息(从 2018 年 6 月 12
   被上诉人(原审                日起以 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
                    贵州省遵义市
12 被告):刘成立、              计 算 资 金 占 用 利 息 至 清 偿 之 日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
                    中级人民法院
   桐梓县狮溪煤业                止);                                 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桐梓县                2、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以
   茅石乡鑫源煤                  上第一项判决中桐梓县茅石乡鑫
   矿、桐梓县茅石                源煤矿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乡鑫源煤矿                    3、驳回申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1、刘成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共同偿还王达忠借款本金 400 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                及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告):狮溪煤业                起以 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被上诉人(原审                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原告):王达忠                2、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对本判
   被上诉人(原审                决第一项中本金 80 万元及相应利
                    贵州省遵义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
13 被告):刘成良、              息(利息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以
                    中级人民法院                                  承担责任。
   桐梓县狮溪煤业                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有限公司桐梓县                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青春责
   茅石乡鑫源煤                  任;
   矿、桐梓县茅石                3、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桐
   乡鑫源煤矿                    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承担的前述
                                 第二项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4、驳回王达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1、被告刘成良、涂华明、一、被 上诉人李三忠上诉请求:1、请求
                                 告刘成良、涂华明、桐梓县茅石乡 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鑫源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 作出的(2018)黔03民初91号民事
                                 内 向 原 告 李 三 忠 偿 还 借 款 本 金 判决;
                                 338.170262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 2、变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
   上诉人(原审被                338.170262 万元为本金从 2012 年 院作出的(2018)黔03民初91号民
   告):狮溪煤业                11 月 23 日起按年利率 24%的标准 事判决第一项为“鑫源煤矿、刘成
   上诉人(原审原                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良、涂明华向上诉人李三忠偿还借
   告):李三忠     贵州省高级人 2、被告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 款本金347716.36元及其利息(以
14
   被上诉人(原审     民法院     对被告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承 3447716.36元为本金从2012年11
   被告):桐梓县茅              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 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
   石乡鑫源煤矿、                担清偿责任;                           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刘成良、涂华明                3、驳回原告李三忠的其余诉讼请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鑫源煤
                                 求。                                  矿、刘成良、涂明华、狮溪煤业公
                                                                   司承担。
                                                                   上诉人狮溪煤业上诉请求:1、请
                                                                   求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2018)黔03民初91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改判上诉
                                                        人对鑫源煤矿等承担的第一项确
                                                        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2、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由李三忠、鑫源煤矿、刘成良、涂
                                                        明华承担。


          二、   判决情况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上述案件分别
      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如下:
                   审理
序号                                           案号                   判决结果
                   法院
  1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3110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03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33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697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01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3111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19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698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3114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3117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00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24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 03 民终 2705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黔民终 409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 2016 年度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
      狮溪煤业所有涉及诉讼预计承担的或有债务计提了预计负债,且后续年度持续按
      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预计负债进行后续计量及利息调整,上述 14 起诉讼案件对
      公司当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由于狮溪煤业涉及诉讼尚未最终执行,暂无法
      判断对公司的具体影响,最终损益影响将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根据相关诉讼最
      终结果作出的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后续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