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2-28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针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
关联方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东阳光药业”)签订《委托加
工框架协议》, 委托广东东阳光药业加工生产克拉霉素缓释片(500mg)、克拉霉
素片(250mg、500mg)、左氧沙星片(250mg、500mg)、盐酸莫西沙星片(400mg)、
奥美沙坦酯片(20mg)和磷酸奥司他韦胶囊(75mg)等产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日常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加工服务费采
用加工成本定价,各项成本费用按市场价或历史生产成本确定,定价公平、合理;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当前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易所采取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同意本
次关联交易,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再鸿
谢娟
徐友龙
2020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