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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4-28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针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租赁厂房及设备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阳光药”)与关联方乳源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源药
业”)签订《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东阳光药拟租赁乳源药业所持有的符合生
产磷酸奥司他韦原料药所需的 GMP 标准厂房及设备用于生产磷酸奥司他韦原料
药。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日常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租赁费用采用
成本加成方式确定,加成 15%的合理利润系以厂房设备折旧摊销、人员工资、产
品检测、三废处理、能耗支出成本作为依据,参照乳源药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净
利润率,并综合考虑乳源药业的收入和利润情况后确定,交易价格经双方友好协
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快速提高公司原料药产能,
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当前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易所采取的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
回避了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谢娟


                                                 付海亮

                                         202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