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29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宜昌
东阳光生化制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广东东
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文件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预案相关事项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
有效。
2、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要求及各项实质条件,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
3、公司就本次交易拟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目前相关评估工作
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
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且将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状况,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可持
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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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及其摘要已详细披露了
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7、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8、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待本次交易的相关
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
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其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宜昌东阳光制药有限公司拟与关联公司宜
都山城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都山城水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委托宜都山城水都公司进行东阳光创新药、仿制药一期项目合成车
间 5、合成车间 6、合成车间 8 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宜昌东阳光制药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建设的需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符合有关部门颁
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现行文件和规定,定价公平、合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
决;本次关联交易所采取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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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覃继伟 谢 娟 付海亮
202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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