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0-07-29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宜
昌东阳光生化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就本次重组是
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
审慎分析,认为:
1.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股权,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不涉及立
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尚需履
行的程序已在《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且重组预案已对该等审批事项可能
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 截至目前,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宜昌东阳光
生化制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存在质押。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不晚
于公司召开审议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的董事会会议当日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的更早时间前无条件完成前述股权解除质押的全部手续,保证标的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因上述质押未解除或解除手续不完备而存在法律障碍。除前述情形外,交
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
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企业合法存续的情况。
3. 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且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
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4. 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
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
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签
署页)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202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