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10-31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针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需求,形成新增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我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核查,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
关联交易涉及的价格是交易双方根据市场价格自愿作出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
联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规定,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谢娟
付海亮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