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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阳光: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3-20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针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考虑到拟许可项目目前均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至临床 I 期阶段内,项目研发
周期较长,预计研发投入大,研发风险较高,且拟许可项目与东阳光药的适应症
领域配置、产品管线布局及未来发展规划关联性不大,如收购该项目产品后续还
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资金建设、完善相关适应症领域的生产车间和商业推广团队,
整体成本投入大而收益回报不确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拟放弃该项目的优先购买权。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核查,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产品布局及未来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关联董事在审
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拟修改同业竞争承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核查,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原承诺提出的修改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议所采取的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
表决。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谢娟


                                                 付海亮

                                         2021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