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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阳光:东阳光关于延期解决公司与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叉持股的公告2021-06-22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 2021-44 号
债券代码:163048            债券简称:19 东科 01
债券代码:163049            债券简称:19 东科 02
债券代码:163150            债券简称:20 东科 01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解决公司与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叉持股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6 月 21 号,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市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解决公司与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叉持股的议
案》,拟延期解决公司与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叉持股事项。现就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与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叉持股情况
    2018 年 6 月,公司向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东阳
光药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在本次重组前,上市公
司持有宜昌东阳光药业 7.40%的股份(因宜昌东阳光药业增资目前股比稀释为
6.55%);在本次重组后,宜昌东阳光药业持有上市公司 18.08%的股份,上市公
司与宜昌东阳光药业形成交叉持股。

    二、原解决交叉持股承诺
    为解决上述交叉持股问题,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出具承诺函,承
诺如下:“本次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36 个月内,本公司承诺将通过协议转
让或其他方式向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关联方在内的第三方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
宜昌东阳光药业 7.40%的股份;转让价格按照届时的公允价格确定,并履行上市
公司的相关审批程序。在前述转让完成前,本公司同意放弃所持有的宜昌东阳光
药业 7.40%的股份的表决权。”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东阳

光实业”)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如东阳光科于本次重
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36 个月内未能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
宜昌东阳光药业 7.40%的股份,则本公司同意受让或指定第三方受让东阳光科持
有的宜昌东阳光药业 7.40%的股份,受让价格按届时的公允价格确定。在前述转
让完成前,本公司将促使东阳光科放弃所持有的宜昌东阳光药业 7.40%的股份的

表决权。”
    三、解决交叉持股初步方案及延期原因
    截至目前,经公司与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初步协商,双方拟通过股权
置换方式解决前述交叉持股问题,即公司将其持有的 6.55%的宜昌东阳光药业的
股份出售给深圳市东阳光实业,深圳市东阳光实业拟将其控制的等值广东东阳光
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出售给上市公司。鉴于上述初步方案构成关联交易,且须对
宜昌东阳光药业及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具体方案及细节尚
待进一步确定和细化落实,方案明确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以及完

成交割手续,公司预计无法在上述承诺期限内解决交叉持股问题。
    四、延期后的承诺
    为确保相关承诺的切实履行,公司及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拟相应修改
上述承诺履行期限,具体如下:
    公司拟补充承诺如下:“为解决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与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叉持股问题,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本公司该次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36 个月
内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向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关联方在内的第三方转让本

公司所持有的宜昌东阳光药业的股份;转让价格按照届时的公允价格确定,并履
行上市公司的相关审批程序。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已经形成解决前述交叉持股的初步方案,但
具体方案及细节尚待进一步确定和细化落实,本公司预计无法在原承诺期限内解
决交叉持股问题,本公司承诺将尽快确定和实施交叉持股解决方案,不晚于原承
诺期限届满后一年解决交叉持股问题。除前述修订外,原承诺函继续有效。”
    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拟补充承诺如下:“为解决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与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叉持

股问题,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出具承诺函,如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核
准重组后 36 个月内未能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宜昌东阳光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则本公司同意受让或指定第三方受让上市公司持有的宜昌
东阳光药业的股份,受让价格按届时的公允价格确定。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经形成解决前述交叉持股的初步方案,
但具体方案及细节尚待进一步确定和细化落实,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原承诺期限

内解决交叉持股问题,本公司承诺将尽快协助上市公司确定和实施交叉持股解决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受让或指定第三方受让上市公司持有的宜昌东阳光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受让价格按届时的公允价格确定),不晚于上市公司原
承诺期限届满后一年解决交叉持股问题。除前述修订外,原承诺函继续有效。”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承诺事项延期是根据公司承诺履行的初步方案情况所作出的,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待公

司确定最终的交叉持股解决方案并完成相关资产评估、审计工作后,公司将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召开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期解决公司与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叉持股的议案》,关联
董事张红伟先生、唐新发先生、李义涛先生回避了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通过核查,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延期解决交叉持股事宜是基于公司已形成交叉持股的初步方案,但
因具体方案及细节尚待进一步确定和细化落实预计无法在原承诺期限内解决完
成所提出的,延期解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需求,有利于确保承诺的切实履行,有
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权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
求。本次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
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延期解决公司交叉持股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
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需求,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