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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阳光:东阳光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1-11-12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向广东
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出售本公司持有的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阳光药”)226,200,000股内资股,向香港东阳光销售有限公司出售本公
司持有的东阳光药226,200,000股H股“全流通”股份,合计占东阳光药总股份数
量的51.41%(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
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
了审慎判断,认为:

    1. 本 次 重 组 标 的 资 产 为 公 司 持 有 的 东 阳 光 药 226,200,000 股 内 资 股 及
226,200,000股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全流通”股份,占标的公司东阳光药总
股本的51.41%,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
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
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
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作出相关具体承诺,该等承诺措施实施后,将
有助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
页)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