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1-11-1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
问”)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上市公
司”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
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上
市公司审计机构,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标的公司
审计机构,聘请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
构。此外,标的公司亦聘请了北京中同华资产估值有限公司和中同华价值评估咨
询(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标的公司资产减值测试评估和黑石可转债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的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上市公
司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有偿聘请协议,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
告,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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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前述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
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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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郑弘书 张重振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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