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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阳光: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3-26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针对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为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公司在电容器、电池铝箔等项目有较大金额投资,
且公司于 2019 年、2020 年实施回购股份视同现金分红 100,895.10 万元,在综
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盈利水平、未来现金流状况以及经营资
金需求等因素,为保障公司持续发展,公司 2021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经营发展
以及流动资金需求。基于 2019 年、2020 年实施回购股份,公司 2021 年度拟不
进行现金分红,依旧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关于未来三
年(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2021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分红政
策,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预计 2022 年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将发生关联交易事
项,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核查,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22 年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
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关联交易涉及的价格是交易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的。
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服务业务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
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期间,一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续聘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鉴于天健已多年执行本公司年度审计业务,一直以来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
务,为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参控股公司的融资需求,公司 2022 年度计划为相关参控股公司
提供 145.97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
   我们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主要为公司的参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资源转移或
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全体董事和管理层都能够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风险,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的要求,已覆盖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内控
制度执行,实际执行过程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
制。公司董事会制订的《2021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
   六、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议案《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拟购买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不属于风险投资,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低
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在不超
过人民币 4 亿元范围内滚动使用,购买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期限自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七、关于 2022 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票据往来量大,但公司之间票据供需不均衡。为加强票
据业务管理,盘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票据资源,同时沉淀回笼应收票据的现金
流量,增加企业授信额度,公司拟通过与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池业
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有利于减少公司票据管理的成本,
全面盘活票据资源,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实现
股东权益最大化。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调整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发展战略及业务
情况,为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地实现对公司的全面管理,提高董事会战略决策
水平所作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选举。经审查:提名人的提名
资格、提名方式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所采取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王文钧先生与柴智先生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
等情况,我们认为王文钧先生与柴智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与能力。本次聘任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王文钧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请柴智先生
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谢娟


                                                 付海亮

                                          202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