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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阳光: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4-14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公司以持有的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5,328 万股股权置换为
关联方所持有的等价值的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旨在解决公司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交叉持股问题,交易
方案是基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了置换标的的实际
发展情况等因素所作出的。
   2、公司聘请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评估”)、福建联合
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中和”)承担本次交易
的评估工作,选聘程序合法、合规。开元评估与联合中和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
构,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除因本次聘请外,开元评估与联合中和
及其评估师与资产占有方及有关当事人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
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3、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遵循
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
有合理性。
   4、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
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恰当,评估
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具有相关性。
   5、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
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
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6、本次交易以公司本次聘请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交易方案定价依
据,定价公平、合理。
   7、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
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综上,同意本次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
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谢娟


                                                 付海亮

                                         202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