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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阳光: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7-19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材料进
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核查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取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取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
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阳光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取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限制性股票授予。

    二、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
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员工,
增强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凝聚力,激发公司的发展潜力,提升公司
的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5、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
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

    我们认为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
风险,促进董监高合规履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
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谢娟


                                                 付海亮

                                         202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