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2-18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材料
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核查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东阳光
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发现激励对象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 84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215.32 万股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合法有效,此次
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
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同意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即 5.13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000 股。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谢娟
付海亮
202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