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东阳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公告2023-02-18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 2023-08 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84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215.32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3,013,897,259 股的 0.0714%。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 年 2 月 23 日。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或“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2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 2022-02 号)、《东阳光关于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临 2022-03 号)等文件,公司聘请的律师和独
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22 年 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发布了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公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
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指定的监事未收到任何公
司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 年 1 月 22 日,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
光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临 2022-05 号)。
4、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22-08 号)、《东阳光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律师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5、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已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6、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
《东阳光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临 2022-57 号)。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首次授予价格为 5.13 元/股,向
8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078.90 万股公司股票。
7、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同意公司取消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2,258.70 万股,
公司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具体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8、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授予价格(元/ 授予股票数量 授予对 授予后股票剩余数
类型 授予日期
股) (万股) 象人数 量(万股)
2,258.70(预留部
首次授予 2022 年 2 月 14 日 5.13 1,078.90 85
分已取消授予)
注: 以上首次授予部分为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数。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激励对象获
授总量的 2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说明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 励对 象未 发生 前述情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广东东阳光科技控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传统板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 块 模拟 报表 专项 审计报
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告》(天健审[2022]11-70
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
号),公司 2021 年不包含
医 药板 块业 务的 利润总
入相对于 2020 年主 利润总额(亿元)
额为 9.45 亿元(2021 年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B)
对应考核 暂未计提股份支付费
解除限售期 (A)
年度 用),超过本次激励计划
第 一个 解除 限售 期公司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层 面业 绩考 核关 于利润
(Am) (An) (Bm) (Bn)
总额指标的目标值,满足
第一个解
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
2021 年 35% 28% 9.00 7.20 解除限售系数为 100%。
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
的限制性 2022 年 60% 48% 14.10 11.28
除限售期
股票
第三个解
2023 年 80% 64% 18.20 14.56
除限售期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
A≥Am 或 B≥Bm X=100%
取以下两个比例的较高值:
An≤A<Am 或
1、A/Am
Bn≤B<Bm
2、B/Bm
A<An 且 B<Bn X=0
注:1、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公司非医药板块业务收入,不包括医药板块收入;
2、上述“利润总额”指公司非医药板块的利润总额,不包括公司医药板块的利润总额,
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1、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1、首次授予登记的 85 名
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 激励对象中,除 1 名激励
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Y)如下: 对象发生《激励计划》规
考核等级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定 的情 形需 回购 注销其
全部限制性股票外,其余
个人层面 84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60% 0% 的绩效考核结果为“优”,
个 人层 面解 除限 售系数
(Y) 为 100%。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2、公司于 2021 年实施了
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 重 大资 产出 售暨 关联交
售系数(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 易事项,作为公司董事、
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激励对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 象(共 9 名)已根据《关
优先股)或可转债、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 于 本次 重组 摊薄 即期回
购买资产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 报 采取 填补 措施 的承诺
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 函》,切实履行了公司制
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 定的填补回报措施。
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
司根据规定为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的相关事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计 84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215.32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714%。
本次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 售的限制性股 量占其已获授限
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比例
张红伟 董事长 288.10 57.62 20%
李义涛 董事、总经理 63.10 12.62 20%
卢建权 副总经理 44.80 8.96 20%
张光芒 董事、副总经理 43.50 8.70 20%
李刚 副总经理 31.70 6.34 20%
骆平 副总经理 26.00 5.20 20%
柴智 常务副总经理 14.00 2.80 20%
钟章保 董事、财务总监 11.80 2.36 20%
王文钧 董事、副总经理 10.50 2.10 20%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75 人) 543.10 108.62 20%
合计 1,076.60 215.32 20%
注:1、王文钧先生因工作安排变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在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仍在公司
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2、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剔除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数量。公司后
续将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3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 年 2 月 23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15.32 万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
定。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
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变更前股份数量 本次变更股份数量 变更后股份数量
证券类别
(股) (股) (股)
无限售流条件通股 2,995,111,127 +2,153,200 2,997,264,327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8,786,132 -2,153,200 16,632,932
合计 3,013,897,259 0 3,013,897,259
注: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发现激励对象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 84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215.32 万股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根
据规定为 84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5.32 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
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了截至目前所需的必要程序,该等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决
议内容合法、有效。
2.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上网文件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板块模拟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2]11-70 号)。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