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东阳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08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 2023-26 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而对公司会计
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
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规定。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解释了“试
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问题,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解释了“关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本公司将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并根据文件规
定的日期开始执行上述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
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
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
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
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
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不可避免会发生
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
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
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
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
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
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
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
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
益项目。
2.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
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
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在
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
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整,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收
入”“营业成本”和“研发费用”项目;其余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21 年度利润表项目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备注
营业收入 4,349,184.54
营业成本 373,986.33
研发费用 3,975,198.2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
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而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
整。实施此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 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