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2010-03-11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
司和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2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和通知等,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
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3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