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股份:担保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11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公司法》、《物权法》、
《担保法》、《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
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及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原则上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超过股权比例的担保,一般应要求提供反担保。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控制
第四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担保行
为的规定:-2-
1、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情形:
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5)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6)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
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
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7)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归公司董事会,公司控股-3-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继续提供担
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4、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5、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
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6、与公司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纠纷,或不能及时交
纳担保费的。
第六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审核
程序。
第三章 担保的实施程序
第七条 担保申请审核流程:
(1)需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应于当年12 月20 日前将
下年度的担保申请上报公司;
(2)公司财务部会同资产部对有关担保申请进行初审,检查其
是否符合担保条件,检查公司是否有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必要;
(3)提交法律顾问审核,并提出意见;
(4)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5)对符合上述规定(1)—(4)条件的担保申请,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4-
(6)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如需)。
第八条 年初预算以外的担保申请,应参照上述第七条规定的流
程向公司申请办理。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由该企业签章的担保请示;
(2)该企业法人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告;
(3)担保合同;
(4)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提供担保管理的责任部门,有下列主要
职责:
(1) 负责接收和检查上述第九条所规定的资料,并会同资产部、
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2) 负责检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的偿还情况。如已经偿还,应
即注销该笔担保;
(3)对被担保人的资金、财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如被担保
人发生异常问题,可能出现逾期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应密切关注并
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会议。
(4)负责担保合同及有关资料的管理。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应按季度定期向担保人提交担保情况报告。-5-
如被担保人发生异常问题,可能出现逾期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应在
该等异常问题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担保人。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
务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报告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并采取相
应的对策。
第十四条 公司为被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应当会同财务部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通报
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室有权按照上述规定对担保的程序进
行监督。对未按规定程序签订担保合同,并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审计
监察室有权提请董事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反担保。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一O 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