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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运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11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授

    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等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

    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

    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2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七)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股权结构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3

    (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拍卖;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中

    介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4

    (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事项、信息知情人的姓名、信息知情人身份证号码、信息知情人与

    公司关系、内幕信息的流转环节、内幕信息的种类、内幕信息的时间、

    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

    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5

    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登记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

    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

    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

    备案材料保存至少3 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

    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

    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6

    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

    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

    票。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

    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

    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

    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

    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

    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

    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

    公司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

    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并取得其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7

    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

    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

    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作为《上海

    交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8

    附件: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幕信息事

    项(注1)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由本人签名填写)

    信息知情人身份

    证号码

    信息知情人与公

    司关系(注2)

    内幕信息的

    流转环节

    (注3)

    内幕信息的

    种类(注4)

    内幕信息

    的时间

    信息公开披露

    情况

    1

    2

    3

    4

    5

    …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制,即每份登记表所列知情人名单只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需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是外部单位人员,要填写是政府部门、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等;如是公司内部人员,要填写所

    在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如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注4、填写内幕信息种类,如定期报告、重大投资项目、重要合同订立、重大经济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