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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运股份: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11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

    为,健全公司信息使用的管理制度,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

    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买卖公司证券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 对于未经公司公告的相关信息,如无法律法规依据需要对

    外报送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业绩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

    用人提供的信息。2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未经公告的

    相关信息前,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

    案备查,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应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其知悉回执原件交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公司将及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需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

    资料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同时督促外部信息使用

    单位或相关个人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若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