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股份:第十八次股东大会(2009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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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次股东大会(2009 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八次股东大会(2009 年年
会)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星期四)上午在佳都大厦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宋正奇律师、李俊律师出席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51 人,代表股份401,015,972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54.8288%。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3 月1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司召开第十八
次股东大会(2009 年年会)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辰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
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0 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各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0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未予以投票表决。
五、 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第十八次股东大会(2009 年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0 年4 月8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八
次股东大会(2009 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宋正奇
李 俊
2010 年4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