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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运股份:第二十次股东大会(2011年年会)决议公告2012-05-28  

						    证券代码:600676            证券简称:交运股份          编号:临 2012-017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次股东大会(2011 年年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次股东大会(2011 年年会)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
在上海延安西路 719 号佳都大厦四楼佳都电影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辰康先生
主持,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年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8 人,代表股份 527,640,5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1847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会议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式投票的方式[其中关联方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对议案十一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594,869         843     44,837     99.9913%

   (二)、审议《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594,869         843     44,837     99.9913%

   (三)、审议《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594,869         843     44,837     99.9913%


                                       1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594,869          843     44,837   99.9913%

   (五)、审议《关于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594,869          843     44,837   99.9913%

   (六)、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议案》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338,909      256,803     44,837   99.9428%

   (七)、审议《关于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338,909      256,803     44,837   99.9428%

   (八)、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
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议案》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338,909      256,803     44,837   99.9428%

   (九)、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的议案》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338,909      256,803     44,837   99.9428%

   (十)、审议《关于公司 2012 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338,909      256,803     44,837   99.9428%

   (十一)、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87,672,155          843      44,837   99.9479%




                                      2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公司 2011 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实
现 净 利 润 为 52,621,476.02 元 , 合 并 报 表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90,814,336.76 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以及 2012 年度公司经营发展
的实际需要,2011 年度利润拟作如下安排:
       ⑴按母公司净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 10%,计 5,262,147.60 元;
       ⑵按母公司净利润提取任意公积金 10%,计 5,262,147.60 元;
       公司 2011 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净利润 52,621,476.02 元,加上 2010 年度母公
司结余未分配利润 203,674,467.49 元,减去已分配 2010 年度现金红利 87,767,513.76
元、提取法定公积金 5,262,147.60 元、提取任意公积金 5,262,147.60 元后,2011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158,004,134.55 元。
       公司将以 2012 年 3 月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的总股本 862,373,924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86,237,392.40 元,
分配后公司未分配利润结余 71,766,742.15 元结转下一年度。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101,863       488,849        49,837      99.8979%

   (十三)、审议《关于“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议案》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594,869 843               44,837        99.9913%


   (十四)、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               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上海市人
         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企(93)第 182 号 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企(93)第
     1 《关于同意上海市钢铁汽车运输公司 182 号《关于同意上海市钢铁汽车运
         改组为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 输公司改组为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
         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 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3
    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原上海市钢 的批复》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
    铁汽车运输公司的全部净资产以国有 原上海市钢铁汽车运输公司的全部
    资产入股,其余向社会法人、社会公众 净资产以国有资产入股,其余向社会
    募集;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法人、社会公众募集;在上海市工商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前营业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执照号为:310000000023877;公司按 营 业 执 照 , 目 前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
    照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关于原有有 310000000023877;公司按照国务院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 国发(1995)17 号《关于原有有限责任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
    知 》 和 国 家 体 改 委 、 国 资 局 体 改 生 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1995)177 号《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 和 国 家 体 改 委 、 国 资 局 体 改 生
    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法 (1995)177 号《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
    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经国家有关 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部门批准,以原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 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经国
    有限公司的全部净资产等值置换了上 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原上海钢铁汽车
    海交运(集团)公司国资授权经营范围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净资产等
    内的原上海交通机械总厂的净资产和 值置换了上海交运(集团)公司国资
    上海交通高速客运有限公司 51%的股 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原上海交通机械
    权,资产置换重组后,公司依法履行了 总厂的净资产和上海交通高速客运
    变更登记手续并更名为现名。              有限公司 51%的股权,资产置换重组
                                            后,公司依法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并
                                            更名为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完成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定向增发)、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
                                            依法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并更名为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六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八月
    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次 六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838,400 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2
    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 50,838,4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
    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5,000,000 股(募集 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法 人 股 5,000,000 股 , 社 会 公 众 股 为 15,000,000 股 ( 募 集 法 人 股


                                     4
    10,000,000 股,其中包括内部职工股 5,000,000         股 , 社 会 公 众 股
    2,000,000 股),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 10,000,000 股,其中包括内部职工股
    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二 2,000,000 股),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
    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召开股权分置 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会议以现场投票与 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召开股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会议以现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二零零五年十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二月二十七日实施了公司股权分置改 式审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革方案。经历年来的送增股本、部分国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实施了
    有股转让、增发新股、股权分置改革和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历年来的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定向增发) 送增股本、部分国有股转让、增发新
    后,公司股份总额增加至 731,395,948 股、股权分置改革、非公开发行人民
    股 , 其 中 有 限 售 条 件 的 普 通 股 为 币普通股(定向增发)、向特定对象
    359,689,835 股,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股份总额
    为 371,706,113 股。                    增加至 862,373,924 股,其中有限售
                                           条件的普通股为 130,977,976 股,无
                                           限售条件的普通股为 731,395,948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上海交运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上海交
    股份有限公司                           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SHANGHAI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SHANGHAI
    JIAO YUN CO., LTD. 缩写:JYC.           JIAO YUN (GROUP) CO., LTD. 缩
                                           写:SJY.
        第五条第二款 公司办公地址: 上             第五条第二款 公司办公地址:
4 海市平武路 38 号     邮编: 200052。      上 海 市 恒 丰 路 288 号       邮编:
                                           20007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731,395,948 元。                       862,373,924 元。
        第十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第十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依据公
    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
6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5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
     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理人员主要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 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公司副总裁、总会
 7
     秘书、财务负责人。                     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
                                            秘书、总裁助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
 8
     为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股份的发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股份的发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9
     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普通
     总数为 731,395,948 股,成立时发起人 股总数为 862,373,924 股,成立时发
     以国有资产折股 35,838,400 股,经历 起人以国有资产折股 35,838,400 股,
     年送股、转增股本、部分国有股转让、 经历年送股、转增股本、部分国有股
     增发新股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以及非公 转让、增发新股、股权分置改革、非
10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起人现有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定向增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总数 359,689,835 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49.18%。 发起人现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总数
                                            439,922,714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 51.01%。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股份名称      股数             比例
     股份名称     股数             比例
                                            有限售条
     有限售条                                                              15.19
                                            件 流 通 股 130,977,976 股
     件 股 份 合 359,689,835 股    49.18%                                   %
                                            份合计
     计
11                                          无限售条
     无限售条                                                              84.81
                                            件 流 通 股 731,395,948 股
     件 流 通 股 371,706,113 股    50.82%                                   %
                                            份合计
     份合计
                                            股份总数      862,373,924 股   100%
     股份总数     731,395,948 股    100%
                                            注:公司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人
     注:发起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人民币
                                            民币普通股股份均按中国证监会有


                                     6
     普通股股份(含股权分置改革后所持的 关规定执行。
     股份)均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发起人持有的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发起人持有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12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 让。
     施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
     公司股份的人。                          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所持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13
     利。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14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列席会议。                              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股东大会由董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股东大会由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15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监事会自行召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监事会自行
     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16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的一名监事主持。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会议主持人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会议主
17
     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 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7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
18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同。                                    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董事可以由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董事可以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19 1/2。公司不设置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
                                             入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项决定聘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项 决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20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总经济师、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五)项听取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五)项听
21 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由公司
22 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数选举产生。                            产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23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8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 总
24
     提议时。                                裁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召开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召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 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
     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
     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
25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 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
     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26
     人员                                    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
     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 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公司总经理提 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公司可视需要聘请副总经理若干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
     名,三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 聘任或解聘。
27
     济师)、总经理助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           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员。上述人员需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为
     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需经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
28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总经理对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总裁对
29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九)项根据经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总经理工作细则》 项根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总裁工
30
     的相关规定和授权权限实施相关交易        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和授权权限实施
                                             相关交易。
31          第一百四十二条非董事总经理列          第一百四十二条非董事总裁列


                                     9
     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裁应当根据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32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性。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拟定有关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裁拟定有关
     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33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 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
     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裁应制订总
34
     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总经理工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总裁工
35
     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36 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项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项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37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项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应当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总裁应当
38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裁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
39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第一百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
40 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用于监事。                                时适用于监事。


                                      10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
     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监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
     事二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设 工监事二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
     监事会副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和副主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41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会议。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产生。
         第一百六十二条当董事、总经理和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项当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42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
                                          管机关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公司可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 公
43 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项在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项在符
     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 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
     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44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10%;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11
                                                  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经上海交运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第
   45 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次股东大会(2011 年年会)审议
       批准。                                     通过之日起施行。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594,869 843             44,837      99.9913%


   (十五)、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交运汽车精密冲压件有限公司实施乘用
车车身件自动化高速成型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594,869           843      44,837        99.9913%


   (十六)、审议《关于公司实施汽车车身件总成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527,594,869           843      44,837        99.991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宋正奇、李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第二十次股东大会(2011 年年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次股东大会(2011 年年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