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股份: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8-10
Jin Mao PRC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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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上午在上海市延安西路 719 号佳都大厦召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李俊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
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 44 人,代表股份 525,120,068 股,占公司股本总
1
额的 60.892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
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集
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发布,公司发出通
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辰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2012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公司经营范围条款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各项议案均经出席
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中公司经营范围条款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董事和监事的选举采用了累积投票制。
五、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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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李志强
李 俊
20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