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股份:战略规划管理制度(2013年3月)2013-03-27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增强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
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规范公司战略规划的编制和战略目标的管
理工作,提高战略规划的及时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战略规划是指公司和公司所属一级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
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发展目标与战略筹划。
本制度所称的出资人代表是指公司委派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代
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战略规划的编制和战略目标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方案和有关战略管理的
政策和制度,确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公司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
司战略规划方案草案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方案,讨论并确定公司战略
1
规划,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企业发展部作为战略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提出公司的中长
期发展使命和愿景,负责公司战略规划方案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战略
规划的起草编制、滚动修订、宣传贯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估和控制以及对子公司战略规划指导、
审核、评估和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编制战略规划的原则及作用)
战略规划的编制应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兼顾其他相关利益
者利益的原则。战略规划的编制必须全面、完整、具体,把握决策目
标的前瞻性与可行性的重要性、一致性。
战略规划是公司和子公司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资产经营预算的
基本依据。
战略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公司董事会对其派出的出资人代
表实施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子公司出资人代表的职责)
在各子公司战略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出资人代表应当贯彻集
团公司意图,监督战略规划的实施,报告战略规划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 (战略规划编制依据及风险识别)
公司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与地方社会与经济发展总体
要求。子公司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总体要
求。
公司及子公司在编制与实施战略规划时应当关注包括但不限以
2
下三个风险:
(一)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或实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盲目发
展难以形成竞争优势,丧失发展机遇和发展后劲。
(二)发展战略过于激进,脱离自身实际或偏离主业,可能导致
企业过度扩张或经营失败。
(三)发展战略因主观原因频繁变动,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甚至
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战略规划重点内容)
战略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发展阶段
的具体目标、战略任务和实施路径,重点突出三年滚动规划的可行性。
战略规划一般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战略总结与环境分析;
(二)企业定位及组织架构;
(三)财务指标规划;
(四)核心业务发展规划及重大发展项目;
(五)投融资规模、资本运营及资金管理、生产及安全管理、人
力资源、技术创新、市场营销、制度建设、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目
标规划;
(六)提出支撑战略发展需要的采取的举措及要素。
第九条 (战略规划编制程序)
公司编制战略规划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发展部负责下达编制战略规划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及
3
子公司开始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和研究论证,形成各自业务单元战略规
划并提交企业发展部,企业发展部根据汇总收集的信息和各业务单元
战略规划,组织专题会议进行论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公司战
略规划草案,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
(二)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对战略规划草案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意
见进行修正,形成公司战略规划提案,上报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议;
(三)公司战略委员会对战略规划提案进行审议,重点对三年滚
动规划内容进行审核,形成战略规划建议方案呈报公司董事会;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战略委员会提交的战略规划建议方案,重
点关注其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当责成
战略委员会进行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
(五)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企业发展部形成战略规划正式
稿,由公司董事长签发批准执行。
子公司编制战略规划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资人代表根据公司下达正式的战略规划编制的计划要
求,负责组织编制子公司的战略规划,并向公司企业发展部提交战略
规划草案;
(二)公司对战略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论证,并向出资人代表反
馈书面审核意见;
(三)出资人代表将经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决定的,或者依据子
公司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的战略规划报公司备案。公司所属一级全资
4
子公司由公司行使审批权力。
第十条 (战略规划报送)
出资人代表向公司报送战略规划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战略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战略规划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包括专家意见、子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情况或者依据子公司规定的决策程序的审议情况等;
(三)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一条 (战略规划实施、评估与监控)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根据战略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资产
经营预算,将战略规划目标分解、落实。
企业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
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提出改进或调整建议,评估与监控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按照战略规划目标要求,制定战略规划实施评价的定性、
定量标准;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管理系统,及时反映和评估战略规划实施
进度情况和重点战略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定期分析和评价战略规划实施成果,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对重大偏差提出并实施纠偏措施。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制度)
战略规划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子公司应当及时总结并由出资人代表向公司报告年度战略规划
5
的实施和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 (战略规划调整)
战略规划一经决定,一般不得调整。因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
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确需对战略规
划(包括年度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
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战略规划调整流程参照战略
规划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