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交运股份:战略规划管理制度(2013年3月)2013-03-27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增强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

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规范公司战略规划的编制和战略目标的管

理工作,提高战略规划的及时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战略规划是指公司和公司所属一级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

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发展目标与战略筹划。

       本制度所称的出资人代表是指公司委派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代

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战略规划的编制和战略目标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方案和有关战略管理的

政策和制度,确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公司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

司战略规划方案草案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方案,讨论并确定公司战略


                                1
规划,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企业发展部作为战略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提出公司的中长

期发展使命和愿景,负责公司战略规划方案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战略

规划的起草编制、滚动修订、宣传贯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估和控制以及对子公司战略规划指导、

审核、评估和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编制战略规划的原则及作用)

    战略规划的编制应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兼顾其他相关利益

者利益的原则。战略规划的编制必须全面、完整、具体,把握决策目

标的前瞻性与可行性的重要性、一致性。

    战略规划是公司和子公司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资产经营预算的

基本依据。

    战略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公司董事会对其派出的出资人代

表实施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子公司出资人代表的职责)

    在各子公司战略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出资人代表应当贯彻集

团公司意图,监督战略规划的实施,报告战略规划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 (战略规划编制依据及风险识别)

    公司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与地方社会与经济发展总体

要求。子公司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总体要

求。

   公司及子公司在编制与实施战略规划时应当关注包括但不限以


                                2
下三个风险:

   (一)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或实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盲目发

展难以形成竞争优势,丧失发展机遇和发展后劲。

   (二)发展战略过于激进,脱离自身实际或偏离主业,可能导致

企业过度扩张或经营失败。

   (三)发展战略因主观原因频繁变动,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甚至

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战略规划重点内容)

    战略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发展阶段

的具体目标、战略任务和实施路径,重点突出三年滚动规划的可行性。

   战略规划一般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战略总结与环境分析;

    (二)企业定位及组织架构;

    (三)财务指标规划;

    (四)核心业务发展规划及重大发展项目;

    (五)投融资规模、资本运营及资金管理、生产及安全管理、人

力资源、技术创新、市场营销、制度建设、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目

标规划;

    (六)提出支撑战略发展需要的采取的举措及要素。

    第九条 (战略规划编制程序)

    公司编制战略规划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发展部负责下达编制战略规划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及


                               3
子公司开始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和研究论证,形成各自业务单元战略规

划并提交企业发展部,企业发展部根据汇总收集的信息和各业务单元

战略规划,组织专题会议进行论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公司战

略规划草案,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

    (二)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对战略规划草案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意

见进行修正,形成公司战略规划提案,上报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议;

    (三)公司战略委员会对战略规划提案进行审议,重点对三年滚

动规划内容进行审核,形成战略规划建议方案呈报公司董事会;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战略委员会提交的战略规划建议方案,重

点关注其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当责成

战略委员会进行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

    (五)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企业发展部形成战略规划正式

稿,由公司董事长签发批准执行。

    子公司编制战略规划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资人代表根据公司下达正式的战略规划编制的计划要

求,负责组织编制子公司的战略规划,并向公司企业发展部提交战略

规划草案;

    (二)公司对战略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论证,并向出资人代表反

馈书面审核意见;

    (三)出资人代表将经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决定的,或者依据子

公司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的战略规划报公司备案。公司所属一级全资


                             4
子公司由公司行使审批权力。

    第十条 (战略规划报送)

    出资人代表向公司报送战略规划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战略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战略规划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包括专家意见、子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情况或者依据子公司规定的决策程序的审议情况等;

   (三)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一条 (战略规划实施、评估与监控)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根据战略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资产

经营预算,将战略规划目标分解、落实。

    企业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

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提出改进或调整建议,评估与监控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按照战略规划目标要求,制定战略规划实施评价的定性、

定量标准;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管理系统,及时反映和评估战略规划实施

进度情况和重点战略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定期分析和评价战略规划实施成果,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对重大偏差提出并实施纠偏措施。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制度)

    战略规划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子公司应当及时总结并由出资人代表向公司报告年度战略规划


                                5
的实施和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 (战略规划调整)

    战略规划一经决定,一般不得调整。因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

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确需对战略规

划(包括年度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

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战略规划调整流程参照战略

规划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