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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运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4-03-21  

						证券代码:600676           股票简称: 交运股份          编号:临 2014-007
债券代码:122205           债券简称: 12 沪交运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
年 11 月 30 日公布并施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 号) 的相关最新规定,以及公司进
一步完善内控体系和加强公司经营班子建设的实际情况,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公司利润分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经营班
子建设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公司第二十二次股东大会(2013 年年
会)审议表决。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涉及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1、原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拟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
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
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等真实合理的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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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一)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基础上,也可
以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并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
确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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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类事项时,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


    2、原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兼顾公司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实现公司价值提升的同时,实
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给予投资
者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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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原因,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拟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涉及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详细说明。



    二、涉及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相关条款

    1、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至(十六)

    现拟改为:在原(十)至(十一)项职权中新增插入一项职权:(十一)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原: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至(九)

    现拟改为:在原(一)至(二)项职权中新增插入一项职权:(二)负
责对公司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三、 涉及公司经营班子建设的相关条款

   1、原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公司副总裁、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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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拟改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公司副总
   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
    2、原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核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需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现拟改为: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3、 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其中:(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裁助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现拟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其中:(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裁助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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