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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运股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2014-03-21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保证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该指引的解读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

平等因素,特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三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

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

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

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

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

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

分别认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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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一个

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

制无效的结论。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

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

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一般缺陷,是指除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五条 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还可以将内部

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目标

而言的。按照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的具体表现

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

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

制。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

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

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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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

陷。


1、重大缺陷是指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

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就

应将该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企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

或多项重大缺陷,就不能得出该企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的结

论。


2、重要缺陷是指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

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中虽然未达到和超

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经理层重视的错报,该缺陷认定

为重要缺陷。重要缺陷并不影响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

性,但是应当引起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重视。


3、一般缺陷是指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

陷。


三、定性标准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注册会计师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3
2)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当期财务

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或没

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

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四、定量标准


    公司本着是否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原则,并根据缺陷造成财务报

告错报金额占公司净利润、资产总额、经营收入或净资产的比率中最

低者作为重要性水平,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量标准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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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程度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净利润潜在错      错报大于或等        错报大于或等    错报小于净利

报                于净利润的 5%       于净利润的 3%   润的 3%

                                      且小于净利润

                                      的 5%


资产总额潜在      错报大于或等        错报大于或等    错报小于资产

错报              于资产总额的        于资产总额的    总额的 0.2%

                  0.8%                0.2%且小于资

                                      产总额的 0.8%


经营收入潜在      错报大于或等        错报大于或等    错报小于经营

错报              于经营收入的        于经营收入的    收入的 0.2%

                  0.4%                0.2%且小于经

                                      营收入的 0.4%


净资产总额潜      错报大于或等        错报大于或等    错报小于净资

在错报            于净资产总额        于净资产总额    产总额的 0.3%

                  的 0.5%             的 0.3%且小于

                                      净资产总额的

                                      0.5%


       上表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报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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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

内部控制。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

目标等。


二、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

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非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三、定性标准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缺乏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2)未依程序及授权办理,造成重大失误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4)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5)媒体频现负面新闻且情况属实,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

除;


6)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6
7)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8)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控制失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


2)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3)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4)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5)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且情况属实,涉及局部区域;


6)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7)重要管理台账未建立,重要资料未有效归档备查;


8)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1)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2)未依程序及授权办理,但造成损失较小或实质未造成损失的;


3)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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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且情况属实,但影响不大;


5)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6)公司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7)管理台账建立不全,资料归档不规范。


四、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公司非正常经营损失金额的大

小确定。非正常经营损失是指公司的相关人员的行为未遵循国家有关

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合理、

不完善而形成的资产损失。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可参考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资产损失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300-1000 万元   300 万元以下

               (含 10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注:资产损失额是指经审计确认的单笔资产损失额。


                         第四章    附则




                               8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内控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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