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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运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4-04-23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14 年 4 月 22 日第二十二次股东大会(2013 年年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秘书,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
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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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

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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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

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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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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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

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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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

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秘书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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