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4-04-23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14 年 4 月 22 日第二十二次股东大会(2013 年年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秘书,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
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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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
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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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
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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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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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
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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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
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秘书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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