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4-04-23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14 年 4 月 22 日第二十二次股东大会(2013 年年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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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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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
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
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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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
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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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
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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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
董事或者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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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
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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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
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
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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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
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
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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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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