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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运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7-03-28  

						证券代码:600676        股票简称: 交运股份           编号:临 2017-007
债券代码:122205        债券简称: 12 沪交运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核准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1502 号)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 166,119,020 股新增
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工作,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862,373,924 元
变更为 1,028,492,944 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批文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
权,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三证合一”等实际
变动情况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
具体内容如下:
    一、 原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1
引(2016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 原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企(93)第 182 号《关于
同意上海市钢铁汽车运输公司改组为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原上
海市钢铁汽车运输公司的全部净资产以国有资产入股,其余向社会法
人、社会公众募集;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目前营业执照号为:310000000023877;公司按照国务
院国发(1995)17 号《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和国家体改委、国资局体
改生(1995)177 号《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的
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原
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净资产等值置换了上海交运
(集团)公司国资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原上海交通机械总厂的净资产和
上海交通高速客运有限公司 51%的股权,资产置换重组后,公司依
法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并更名为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在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定向增发)、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依法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并更名为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上
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企(93)第 182 号《关于
同意上海市钢铁汽车运输公司改组为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原上

                               2
海市钢铁汽车运输公司的全部净资产以国有资产入股,其余向社会法
人、社会公众募集;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公司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后,目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100001334143114;公司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关于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进行规范的通知》和国家体改委、国资局体改生(1995)177 号《关于
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了重新
登记手续;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原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的全部净资产等值置换了上海交运(集团)公司国资授权经营
范围内的原上海交通机械总厂的净资产和上海交通高速客运有限公
司 51%的股权,资产置换重组后,公司依法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并
更名为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完成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定向增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后,公司依法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并更名为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三、原章程 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六日经上海市证券
管理办公室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838,400 股。其中,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5,000,000 股
(募集法人股 5,000,000 股,社会公众股 10,000,000 股,其中包括内
部职工股 2,000,000 股),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
东会议,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实施了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经历年来的送增股本、部分国有股转让、增发新股、股权
分置改革、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定向增发)、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股份总额增加至 862,373,924 股,其中有限售
条件的普通股为 0 股,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为 862,373,924 股。
    修改后条款内容:

                              3
    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六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
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838,4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
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5,000,000 股(募集法人股
5,000,000 股,社会公众股 10,000,000 股,其中包括内部职工股
2,000,000 股),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会
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实施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经历年来的送增股本、部分国有股转让、增发新股、股权分置改革、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定向增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公司股份总额增加至 1,028,492,944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普通股为 166,119,020 股,无限售条件的普通
股为 862,373,924 股。
    四、原章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2,373,924 元。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8,492,944 元。
    五、原章程 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862,373,924 股,成立时发起人以国有资产折股 35,838,400 股,经
历年送股、转增股本、部分国有股转让、增发新股、股权分置改革、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定向增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发起人现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总数 439,922,714 股,占公
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51.01%。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1,028,492,944 股,成
立时发起人以国有资产折股 35,838,400 股。经历年送股、转增股本、
部分国有股转让、增发新股、股权分置改革、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定向增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国有股份无偿
划转、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发起人现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总数

                              4
328,271,846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31.92%。
    六、原章程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股份名称                 股数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              0股               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        862,373,924 股         100%
股份总数                      862,373,924 股         100%

    修改后条款内容: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股份名称                 股数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        166,119,020 股        16.15%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        862,373,924 股        83.85%
股份总数                     1,028,492,944 股       100%

       七、 原章程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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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八、原章程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九、原章程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十、原章程 第八十四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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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十一、原章程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十二、原章程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
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监事二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
公司职工监事二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可以设监事会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
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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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十三、原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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