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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运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09-03-29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经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的决

    

    策功能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确保董事会对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事后审核的独立性,保护

    

    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公告

    

    [2008]48 号》、《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

    

    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

    

    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

    

    织的培训。

    

    第七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

    

    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

    

    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

    

    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

    

    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

    

    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所涉审计委员会的

    

    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

    

    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

    

    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