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股份: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2023-03-31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增强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规范战略规划的编制和战略目
标的管理工作,提高战略规划的及时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战略规划是指公司及所属一级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
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发展目标与战略筹划。
本制度所称的出资人代表是指公司委派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代
表。
第三条 战略规划的编制和战略目标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制
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方案和有关战
略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确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公司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
司战略规划方案草案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方案,讨论并确定公司战略
规划,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作为战略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提出
的中长期发展使命和愿景,负责宏观市场的战略研究及公司主业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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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研究,做好战略发展专项策划相关工作,负责公司战略规划方案的
资料收集与研究,战略规划的起草编制、滚动修订、宣传贯彻,经公
司批准后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估和控制以及对子公司战略规
划指导、审核、评估和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
国资管理相关规定,保持战略上的统一协调,同时根据本企业分类和
实际情况,突出自身发展的动力、活力和能力。战略规划的编制应遵
循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兼顾其他相关利益者利益的原则。战略规划
的编制必须全面、完整、具体,把握决策目标的前瞻性与可行性的重
要性、一致性。
战略规划是公司和子公司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资产经营预算的
基本依据。
战略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公司对其派出的出资人代表实施
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在各子公司战略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出资人代表应
当贯彻公司意图,监督战略规划的实施,报告战略规划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 公司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与地方社会与经济
发展总体要求。子公司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
总体要求。
公司及子公司在编制与实施战略规划时应当关注包括但不限以
下三个风险:
一、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或实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盲目发展
难以形成竞争优势,丧失发展机遇和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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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战略过于激进,脱离自身实际或偏离主业,可能导致企
业过度扩张或经营失败。
三、发展战略因主观原因频繁变动,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甚至危
及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战略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
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战略任务和实施路径,重点突出三年滚动规划
的可行性。
战略规划一般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点内容:
(一)企业定位、愿景和目标;
(二)企业发展情况评估;
(三)内外部环境分析;
(四)战略目标及指标体系;
(五)核心业务和重大项目规划、实施计划;
(六)实施保障措施。
第九条 公司编制战略规划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战略发展部门负责下达编制战略规划的通知,各部门及
子公司开始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和研究论证,形成各自业务单元战略规
划并提交战略发展部门,战略发展部门根据汇总收集的信息和各业务
单元战略规划,组织专题会议进行论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公
司战略规划草案,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
二、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对战略规划草案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意见
进行修正,形成战略规划提案,上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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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战略委员会对战略规划提案进行审议,重点对三年滚动
规划内容进行审核,形成战略规划建议方案呈报董事会;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战略委员会提交的战略规划建议方案,重点
关注其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当责成战
略委员会进行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的战略规划正式稿,正式下发执行。
子公司编制战略规划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资人代表根据公司下达正式的战略规划编制的计划要求,
负责组织编制子公司的战略规划,并向公司战略发展部门提交战略规
划草案;
二、公司对提交的子公司战略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论证,并向出
资人代表反馈审核意见;
三、出资人代表将经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决定的,或者依据子公
司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的战略规划报公司备案。
第十条 出资人代表向公司报送战略规划时,应当提供下列材
料:
一、子公司战略规划文本;
二、子公司战略规划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包括子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情况或者依据子公司规定的决策程序的审议情况等;
三、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根据战略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
划,编制资产经营预算,将战略规划目标分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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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战略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战略规划
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战略规划评估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
三个方面:
(一)按照战略规划目标要求,对战略规划总体执行情况作出基
本判断;
(二)通过定性、定量分析,评估战略目标的完成情况和重要任
务、重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提出相关建议,对重大偏差提出
并实施纠偏措施。
子公司应当及时总结并由出资人代表向公司报告年度战略规划
的实施和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 战略规划一经决定,一般不得调整。因经济形势、产
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
及时对战略规划(包括年度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确保公司抓住发展
机遇及避免投资风险。规划调整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战略
规划调整流程参照战略规划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战略发展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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