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股份: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6-29
Jin Mao PRC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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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9 年6 月29 日上午9 点在上海市延安西路719 号佳都大厦四楼佳都电影厅召
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
韩宗伯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 5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0,223,8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205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
股东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2
一、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了公司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发
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辰康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续发短期融资券的
议案》和《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市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下属三家参、控股子
公司各增加1000 万元担保的议案》,该等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3
五、 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9 年6 月29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志强
韩宗伯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