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2019-04-30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
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可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副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的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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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制定公司年度和中期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六)监督及评估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
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审计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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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度、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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