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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尔智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2020-08-01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海尔智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
的重大信息。

    4、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
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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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
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
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等。

    第七条 证券部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
构。证券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
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
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
作规范。

    第九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
与公司证券部的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各单位
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有责任向证券部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证券分析师;

    4、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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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经营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融资、投资项目、重大重组、对
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
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投资者提出的涉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投诉与投资者意见;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

    4、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7、电话咨询、传真和电子邮箱或上证 e 互动平台交流;

    8、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12、问卷调查;

    13、其他方式。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并应特
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发布或刊登的公告、通告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有)、公告、通函、股东大会通知及根据《香
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另外,任何根据
《香港上市规则》而在报章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
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览阅。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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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息披露

    1、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2、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
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3、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
准实施;

    4、危机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
诉讼、管理层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等,由董事会秘书组
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5、证券部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
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进行商榷,
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投资者交流

    1、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就投
资者涉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投诉,及时受理,积极妥善解决;

    2、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
观;

    3、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

    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
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
行路演推介活动;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5、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
者查找和咨询;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
司的关注度。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7、公司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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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2、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股东识别和目标投
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

    13、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公司证券上
市地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
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14、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司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向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证券部的投资
者关系工作人员陪同。

    (三)资本市场反馈

    1、证券部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行业发展动态和资本市场对公
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定期编写反映公司资本市场动态的相关报告(资本市
场周报、资本市场月报),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资本市场报告通过定期搜集、整理资本市场的相关研究报告,及时了解资本
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
建议,同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参考;

    2、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标定潜在投资者,研究提
高投资者关系工作效率的方案;

    3、公司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每年进行两次投资者印象问卷调查,掌握资本
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3、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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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
露稿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待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
司原《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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