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尔智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2020-08-01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提名委员
会可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副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流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至少每年审阅董事会
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
而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及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
订立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
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委任、重新委任以及继任计划(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向董
                               第 1页   共 3页
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九条 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
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的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 2页   共 3页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待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实施。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第 3页   共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