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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尔智家: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1年修订)2021-03-31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接触有关于发行人或其证券的内幕
消息的雇员,又或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事或雇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监
事和总裁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酌情
信托的成立人,而该成立人能够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四)如同他人签订协议采取一致行动以取得公司的股份权益,则包括签订
协议的所有人士。

    以上(一)至(四)项所涉及的人士以下简称视作拥有权益涉及的人士。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裁须披露其及相关方的以
下权益及交易:

    (一)公司的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

                               第 1页   共 7页
    (二)公司任何相联法团(即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或公司持有其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的 20%以上的任何公司)的股份的权益及淡
仓;

    (三)公司的债权证权益;及

    (四)公司任何相联法团的债权证权益。

    董事、监事和总裁须填写可从香港联交所网站下载的指定表格并于发生披露
义务行为的 3 个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内通过电子系统提交给公司及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

    以上规定适用于董事、监事和总裁本人的交易以及视作拥有权益涉及的人士
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
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
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交所相关规
定和要求,对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 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
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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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定:

    (一)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如公司在授予董事期权以认购或购买其证券时,已厘定该期权的行使价,则
该项期权的授予,将被视为该董事本身进行该证券交易之时。但如行使价是在行
使该期权时方厘定,则行使期权时方会被视为该董事进行该证券交易之时。此外,
董事买卖衍生自公司的上市证券而发行的衍生认股权证,会被视为买卖公司的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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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
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任职期间及离职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包括但不限于新开设A股证券帐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裁还应当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有关事件”
发生时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送交通知存档。“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成为拥有公司的股份/债权证的权益(例如在获得该公司授予股票
期权时);

    (二)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债权证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日期被交付
时);

    (三)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债权证订立合约;

    (四)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债权证的权利加以转让;

    (五)当在该等股份/债权证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在行使期权、
转借股份及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六)当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淡仓;

    (七)当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总裁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
或持有公司的债权证的权益。

    就上述第(七)项有关事件,作出的申报,被称为“首次申报”,所以送交通
知存档的期限是有关事件发生后的 10 个营业日,就其他有关事件作出申报则是
有关事件发生后的 3 个营业日。公司必须记录并保存董事、监事和总裁权益和淡
仓的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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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报告并由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
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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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以及以下期间:

    1、在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
发之日止(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2、在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
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五)在知悉任何可能会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内幕信息时,至该等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董事如以另一家上市公司董事的身份,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
布的内幕消息;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未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一名
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该名董事可以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
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均不得买卖其公司的任何证券。董事长若拟买卖
公司的证券,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
而指定的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该名董事可以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
集相关信息),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指定
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其公司的任何
证券。在每种情况下,董事长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须于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要求批准买卖有关证券后五个营业日内回复有关董事,而按上文获准买卖
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接获批准后五个营业日。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公司应当在公司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报告期内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
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若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遵守有关《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
易的标准守则》,将被视作违反《香港上市规则》。如联交所裁定董事违反了《香
港上市规则》(包括没有披露其及其被视为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权益),联
交所可采取各种行动,其中包括进行纪律处分聆讯,然后作出公开谴责,将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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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通告其他监管机构,或公开声明联交所认为该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留任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证
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
原《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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