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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尔智家: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3-31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
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
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
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依
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
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方案及承诺函;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平台公布当期发行文
件,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
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
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
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2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
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标准应符合交易商协会及其认可的网站的披露格式。

   第十一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
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
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
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裁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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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
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
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三条 在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该
情形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4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
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至少披露受影响
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如
有)。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
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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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
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
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
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
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并指导其
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
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6
    (四)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须在重大
事项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职责,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要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未公开信息,其编制、
审议、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并按
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四节 文件存档与保管

    第二十八条 当年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部负责建立档案,保存期
限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需经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
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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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规定为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须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控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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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与投资者等的关系沟通活动。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回答问题和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
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有
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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