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 别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 年 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1 法律意见书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A 股/D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 会的通知》。 3.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在德国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法律意见书 4.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s://www.hkex.com.hk) 公布了《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通告》(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德国信息披露平台、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 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 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 股东大会通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非现场会议(含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A 股 类别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 14:00 如期在海尔工业园人单合一研究中心召 开,该现场会议由梁海山主持。 4.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 年 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3 法律意见书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参加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1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97,424,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8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以及单独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参会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02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00,502,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此外,现场出 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60,180,651 股;D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243,553 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2 股。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参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509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190,064,6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 根据德国股票登记处 Computer Share 提供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非现场投票结果,参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非现场投票的 D 股股东共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255,5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 根据香港股票登记处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提供的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非现场投票结果,参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非现场投票的 H 股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96,866,1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36%。 综上,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640 人,代表 4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 5,996,610,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5%。 2. 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参加 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60,180,651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参与 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509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0,064,648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 综上,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52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50,245,299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3%。 3. 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参加 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243,553 股,占公司 D 股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74%%, 根据德国股票登记处 Computer Share 提供的 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 会的非现场投票结果,参与 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非现场投票的股东 共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255,527 股,占公司 D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2%。 综上,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0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9,499,080 股,占公司 D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6%。 4. 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参加 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 股,占公司 H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5 法律意见书 根据香港股票登记处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提供的 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非现场投票结果,参与 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非现场 投票的 H 股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55,477,596 股,占公司 H 股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2%。 综上,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6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2,055,477,618 股,占公司 H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2%。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 D 股及 H 股股东资格分别由 Computer Share 和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协助公司予以确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 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 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 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 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 法律意见书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非现场投 票(含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投票权,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数据文件;参与非现场 投票的 D 股股东通过德国股票登记处 Computer Share 行使了表决权,德国股票 登记处 Computer Share 向公司提供了非现场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参与非现场投 票投票的 H 股股东通过香港股票登记处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行使了表 决权,香港股票登记处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向公司提供了非现场投票 的统计数据文件。 7.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非现场投票(含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并根据表决情况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 法律意见书 (%) (%) (%) A股 3,840,117,209 99.7369 10,030,890 0.2605 97,200 0.0025 D股 143,315,937 95.8641 256,554 0.1716 5,926,589 3.9643 H股 1,974,489,937 98.8794 21,968,710 1.1002 407,480 0.0204 普通股合计: 5,957,923,083 99.3548 32,256,154 0.5379 6,431,269 0.1072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840,741,609 99.7532 9,406,490 0.2443 97,200 0.0025 D股 143,316,187 95.8643 256,304 0.1714 5,926,589 3.9643 H股 1,978,178,137 99.0641 18,280,510 0.9155 407,480 0.0204 普通股合计: 5,962,235,933 99.4268 27,943,304 0.4660 6,431,269 0.1072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840,741,409 99.7532 9,406,690 0.2443 97,200 0.0025 B股 143,305,737 95.8573 266,754 0.1784 5,926,589 3.9643 H股 1,978,178,137 99.0641 18,280,510 0.9155 407,480 0.0204 普通股合计: 5,962,225,283 99.4266 27,953,954 0.4662 6,431,269 0.1072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 法律意见书 (4)以上(1)、(2)、(3)议案涉及重大事项,其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764,30 32,256, 6,431, 1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 98.6198 1.1508 0.2294 6,640 154 269 划(草案)及摘要》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768,61 27,943, 6,431, 2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 98.7736 0.9969 0.2294 9,490 304 269 划考核管理办法》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2,768,60 27,953, 6,431, 3 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98.7733 0.9973 0.2294 8,840 954 269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注:公司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参会的股东情况,将除去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海尔电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现名“海尔卡奥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创业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青岛海创智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Haier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HCH (HK)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imited 六名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统计为“(持股)5%以下股东”。 (三)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840,117,209 99.7369 10,030,890 0.2605 97,200 0.0025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 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9 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840,741,609 99.7532 9,406,490 0.2443 97,200 0.0025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 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840,741,409 99.7532 9,406,690 0.2443 97,200 0.0025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 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D股 148,698,988 99.4648 256,554 0.1716 543,538 0.3636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 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10 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D股 148,699,238 99.4650 256,304 0.1714 543,538 0.3636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 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D股 148,688,788 99.4580 266,754 0.1784 543,538 0.3636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 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 审议结果:通过 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东 比例 比例 类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型 H股 2,009,328,347 97.7548 45,741,791 2.2254 407,480 0.0198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 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11 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H股 1,978,178,137 99.0641 18,280,510 0.9155 407,480 0.0204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 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 比 例 比 例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H股 2,013,016,547 97.9342 42,053,591 2.0459 407,480 0.0198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 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 D 股类别股东大 会、2021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唐周俊 经办律师: 李科峰 202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