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9-16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了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完成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根据《海尔智家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对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2、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由 25.99 元/股调整为 25.63 元/股。
二、关于向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符合《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海尔智家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治理机制,提升公司价值与股东价值;
有利于创新公司薪酬体系,进一步吸引人才;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实
现跨越周期的业务发展;有利于承接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实现行业引领;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独立董事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向 400 名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授予股票期权 4,6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25.63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钱大群
王克勤
李世鹏
吴 琪
202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