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7-03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编号:临 2014-048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4 年 7 月 2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7 月 2 日上午 9:00 在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
开发区科技街 18 号阳煤大厦 15 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9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2750957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3.1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2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17213633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1.73%
2、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
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 2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19031827
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1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2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354215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38%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闫文泉先生主持,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本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
席本次会议董事 4 人(到会董事为:闫文泉、马安民、姚瑞军、田祥宇);本公
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 1 人(到会监事为:刘金成)。董事会秘书
杨印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形成如下
表决结果:
(一)《关于变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有表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是否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决权股东类别 例 例 例 通过
全体股东 927254872 99.973% 240000 0.026% 14700 0.001%
是
中小投资者 118777127 99.786% 240000 0.202% 14700 0.012%
(二)《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有表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是否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决权股东类别 例 例 例 通过
全体股东 927216409 99.968% 263463 0.028% 29700 0.004%
是
中小投资者 118738664 99.754% 263463 0.221% 29700 0.025%
(三)《关于将丰喜集团持有的丰喜化工公司 100%股权转让予太化新材料公
司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有表决 同意比 反对 弃权比 是否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权股东类别 例 比例 例 通过
全体股东 362532872 99.992% 0 0.00% 29700 0.008%
是
中小投资者 119002127 99.975% 0 0.00% 29700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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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股东,持有有
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564,947,000 股,其已回避表决。
(四)《关于阳煤化工投资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
司股权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有表决 同意比 反对 弃权比 是否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权股东类别 例 比例 例 通过
全体股东 362532872 99.992% 0 0.00% 29700 0.008%
是
中小投资者 119002127 99.975% 0 0.00% 29700 0.02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股东,持有有
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564,947,000 股,其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胡宗亥和贺喜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
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以及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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