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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煤化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4-08-30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No. 8, Chaoyangm en Beidaj 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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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7, P. R. China                                 facsimile:   +86(010)6554 7190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XYZH/2013A5041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对后附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公司)于2012 年10月募集
的人民币普通股资金(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使用情况报告(以
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阳煤化工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
大错报。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
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重新计算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
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阳煤化工公司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编
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阳煤化工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阳煤化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发行新股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