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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煤化工:内部审计制度2014-08-30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正确评价经济责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采用一

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目、相关资产、内控制度及执行、

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提交报告并做出建议的经济监督活动。

    第四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含主持工

作者,下同)任期届满或离任,均应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内部

审计。未经内部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公司各子(分)

公司负责人除任期届满或者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外,在

任中考察、年度考核、群众举报等情况下,也应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内

部审计。各成员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破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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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拍卖等重大经济行为,以及发生债务危机、严重经营亏损、巨额

资产损失等财务异常情况的,应当先行安排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或及时

进行专项内部审计。公司审计部对各子(分)公司轮审以及协助有关

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对各子(分)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各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实

行离任内部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其离任、接任、继任的重

要交接制度要求,其审计结论,作为公司考察和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责任、

资产负债状况、经济效益、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内控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财务基础工作等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

部审计监督权。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在内部审计业务方面的常设

办事机构,在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监事会的领导和指

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大

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遇特殊情况时,有权向董事长

直接报告。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

务指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配备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专职

内部审计人员,以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得到有效发挥,并满足每年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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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内部审计覆盖面及一定时间期限内的轮审工作要求。必要时外聘审

计机构或专业审计人员帮助工作。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

相应的、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依法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和内部控

制的决策执行。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审

计工作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领导层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

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部门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项目的开展,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遵循国家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规定,根据公司内部

控制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运用系统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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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化的方法,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公司提供分析、评价、

建议和资料。

       公司审计部定期向公司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

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为实现公司的管理

目标服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的检查和评

价。

       (二)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计。

       (三)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土建、装修、大修理)预(概)算执

行和竣工决算情况的审计。审计工程的概、预、决算,核实工程造价、

审查工程进度、规范工程款支付方式和评估基建工程的效果。

       (四)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供应物资采购价格情况的审计。参与

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是否达到可行性分析

预期;检查物资采购定价,全面参与招投标过程,对价格信息体系进

行监督,为节约成本、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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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财经法纪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

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

        (七)对子(分)公司的轮审可以与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离

任审计和专项内部审计等相结合统筹安排。轮审周期为五年一次。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投(预算)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的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上述等事项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

容。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

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对发现的带有

普遍性的问题或者特殊性的事项,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分析工作,进

行前瞻性研究,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两个月内向公司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部门的年度预算及人力资源计划,以供审批。工

作计划和部门年度预算重大变动须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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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在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在征

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意见后,根据重要性原则、风险大

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突出审计的重点和确定先后次序。

    至少每半年向公司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

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对与公司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权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确保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工

作的需要,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具有如下权限:

    (一)可以采用就地审计、送达审计、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

计等多种审计方式进行工作。

    (二)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审计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所有工作,

有权接触所有记录和人员,实施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有权根据公

司领导层的要求,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灵活安排审计项目

的范围、深度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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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

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编制的财务、生产、

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及时抄送公司监察审计部。各子公司

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应在送公司财务部门的同时,送公司监

察审计部一份电子报表。

    (四)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可

以列席参加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公司管理层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

责有关的会议。

    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分)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

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

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应当通知公司监察审计部参加,监察审

计部不能派员出席时应及时报送相关会议资料。

    (五)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

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

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

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

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批准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

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报告公司领导层并采取必要的临

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

    (七)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与公司领导层或其他机构、部门等交换

意见,进行沟通。经批准,有权组织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对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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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进行持

续监测。

    (八)内部审计工作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

时应不受干扰,以保证机构、人员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

    (九)公司审计部有权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协调,以利于确保充

分的审计范围,减少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外部

审计机构的聘请、解聘、更换,监察审计部有建议权。

    (十)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公司要求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

质量进行评价。

    (十一)公司审计部每年年度审计费用列入当年财务预算,由公

司予以保证。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审计计划、

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主要工作程序分为:

    (一)按照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非计划性审计事

项确定审计对象和目标。

    (二)实施内部审计前,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编制审计

项目总体计划和审计方案。特殊情况或突击审计外其他审计,应在审

计实施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业绩轮审应在审计实施

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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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部审计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内部控制测试、检查和分析

各类相关文件、资料等步骤实施审计,并收集充分、可靠、相关及有

用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随时与被审计

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沟通,并提出改进的建议(舞弊调查

除外),及时编制意见交换稿。

    (五)现场内部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提交意见交换

稿(或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在充分考虑被审计

单位的意见后,及时编制正式的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层审批。

经批准的内部审计报告和公司的内部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

位,被审计单位应及时、严格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及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

内部审计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监察审计部提出复审要求,并列举

理由和证据材料。监察审计部应对复审要求进行研究,并在十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进行复审的意见,并通知被审计单位。

    复审工作按审计程序进行。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暂停执行。

    (七)内部审计报告发出后,公司审计部认为需要连续实施审计

的项目和需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提出的落实审计建议

及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发出后相

隔半年时间,实施后续审计。

    (八)公司审计部对于办理完毕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将有关资料

整理,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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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是向被审计者(或单位)和公司反映

审计结果的有关文件。

       (一)审计报告主要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结论、审

计建议和后续审计计划等。

       (二)审计报告应该准确、客观、清楚、扼要、及时和富有建设

性。

       (三)根据实际情况,审计人员可在审计期间报送中期报告,用

于报告需要立即关注和处理的信息。中期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口头两种

形式。中期报告不能代替最终的审计报告。

       (四)最终的审计报告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正式报送,并由审计

项目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二)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合理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监督与评价的职责;

       (四)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该得到恰当的监督和评价以确保审

计目的得以实现,审计质量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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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

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公司批准执行,对触犯法律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

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泄漏被审计单位机密,造成被审计单位经济或其他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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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制定及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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