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内部审计制度2014-08-30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正确评价经济责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采用一
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目、相关资产、内控制度及执行、
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提交报告并做出建议的经济监督活动。
第四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含主持工
作者,下同)任期届满或离任,均应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内部
审计。未经内部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公司各子(分)
公司负责人除任期届满或者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外,在
任中考察、年度考核、群众举报等情况下,也应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内
部审计。各成员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破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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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拍卖等重大经济行为,以及发生债务危机、严重经营亏损、巨额
资产损失等财务异常情况的,应当先行安排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或及时
进行专项内部审计。公司审计部对各子(分)公司轮审以及协助有关
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对各子(分)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各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实
行离任内部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其离任、接任、继任的重
要交接制度要求,其审计结论,作为公司考察和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责任、
资产负债状况、经济效益、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内控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财务基础工作等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
部审计监督权。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在内部审计业务方面的常设
办事机构,在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监事会的领导和指
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大
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遇特殊情况时,有权向董事长
直接报告。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
务指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配备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专职
内部审计人员,以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得到有效发挥,并满足每年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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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部审计覆盖面及一定时间期限内的轮审工作要求。必要时外聘审
计机构或专业审计人员帮助工作。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
相应的、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依法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和内部控
制的决策执行。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审
计工作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领导层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
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部门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项目的开展,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遵循国家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规定,根据公司内部
控制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运用系统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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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的方法,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公司提供分析、评价、
建议和资料。
公司审计部定期向公司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
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为实现公司的管理
目标服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的检查和评
价。
(二)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计。
(三)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土建、装修、大修理)预(概)算执
行和竣工决算情况的审计。审计工程的概、预、决算,核实工程造价、
审查工程进度、规范工程款支付方式和评估基建工程的效果。
(四)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供应物资采购价格情况的审计。参与
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是否达到可行性分析
预期;检查物资采购定价,全面参与招投标过程,对价格信息体系进
行监督,为节约成本、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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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财经法纪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
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
(七)对子(分)公司的轮审可以与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离
任审计和专项内部审计等相结合统筹安排。轮审周期为五年一次。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投(预算)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的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上述等事项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
容。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
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对发现的带有
普遍性的问题或者特殊性的事项,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分析工作,进
行前瞻性研究,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两个月内向公司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部门的年度预算及人力资源计划,以供审批。工
作计划和部门年度预算重大变动须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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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在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在征
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意见后,根据重要性原则、风险大
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突出审计的重点和确定先后次序。
至少每半年向公司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
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对与公司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权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确保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工
作的需要,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具有如下权限:
(一)可以采用就地审计、送达审计、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
计等多种审计方式进行工作。
(二)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审计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所有工作,
有权接触所有记录和人员,实施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有权根据公
司领导层的要求,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灵活安排审计项目
的范围、深度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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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
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编制的财务、生产、
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及时抄送公司监察审计部。各子公司
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应在送公司财务部门的同时,送公司监
察审计部一份电子报表。
(四)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可
以列席参加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公司管理层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
责有关的会议。
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分)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
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
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应当通知公司监察审计部参加,监察审
计部不能派员出席时应及时报送相关会议资料。
(五)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
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
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
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
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批准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
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报告公司领导层并采取必要的临
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
(七)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与公司领导层或其他机构、部门等交换
意见,进行沟通。经批准,有权组织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对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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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进行持
续监测。
(八)内部审计工作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
时应不受干扰,以保证机构、人员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
(九)公司审计部有权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协调,以利于确保充
分的审计范围,减少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外部
审计机构的聘请、解聘、更换,监察审计部有建议权。
(十)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公司要求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
质量进行评价。
(十一)公司审计部每年年度审计费用列入当年财务预算,由公
司予以保证。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审计计划、
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主要工作程序分为:
(一)按照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非计划性审计事
项确定审计对象和目标。
(二)实施内部审计前,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编制审计
项目总体计划和审计方案。特殊情况或突击审计外其他审计,应在审
计实施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业绩轮审应在审计实施
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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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审计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内部控制测试、检查和分析
各类相关文件、资料等步骤实施审计,并收集充分、可靠、相关及有
用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随时与被审计
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沟通,并提出改进的建议(舞弊调查
除外),及时编制意见交换稿。
(五)现场内部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提交意见交换
稿(或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在充分考虑被审计
单位的意见后,及时编制正式的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层审批。
经批准的内部审计报告和公司的内部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
位,被审计单位应及时、严格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及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
内部审计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监察审计部提出复审要求,并列举
理由和证据材料。监察审计部应对复审要求进行研究,并在十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进行复审的意见,并通知被审计单位。
复审工作按审计程序进行。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暂停执行。
(七)内部审计报告发出后,公司审计部认为需要连续实施审计
的项目和需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提出的落实审计建议
及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发出后相
隔半年时间,实施后续审计。
(八)公司审计部对于办理完毕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将有关资料
整理,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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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是向被审计者(或单位)和公司反映
审计结果的有关文件。
(一)审计报告主要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结论、审
计建议和后续审计计划等。
(二)审计报告应该准确、客观、清楚、扼要、及时和富有建设
性。
(三)根据实际情况,审计人员可在审计期间报送中期报告,用
于报告需要立即关注和处理的信息。中期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口头两种
形式。中期报告不能代替最终的审计报告。
(四)最终的审计报告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正式报送,并由审计
项目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二)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合理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监督与评价的职责;
(四)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该得到恰当的监督和评价以确保审
计目的得以实现,审计质量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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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
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公司批准执行,对触犯法律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
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泄漏被审计单位机密,造成被审计单位经济或其他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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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制定及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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