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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煤化工:关于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沧州正元化肥有限公司提供5亿元融资租赁担保的公告2014-09-18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14-071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沧州正元化肥有限公司提供 5
            亿元融资租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人名称: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名称:沧州正元化肥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5 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12.08 亿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0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沧州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正元公司”)是公司下属全资子公
司河北阳煤正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下的全资子公司,其成立于 2011 年 6
月,注册资本为 5 亿元。
     沧州正元公司在建的 “沧州 60-80 项目”,已完成投资约 23.67 亿元,其
中:建筑工程费约 5.79 亿元、设备购置费约 9.46 亿元、材料费约 2.81 亿元、
安装及其他费约 2.23 亿元、土地等付款约 1.4 亿元、其他费用约 1.98 亿元。目
前,该项目建设已进入关键时期,安装到位的部分设备开始单体试车,锅炉已升
温铸炉。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计划,该建设项目的付款高峰预计在今年 9 至 10
月份。
     为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经沧州正元公司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进行积极沟通,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已同意为沧州正元公司提供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5 亿元的融资租赁,期限为 5 年,融资租赁的年利率为 6.08%(即银行

                                    1
同期贷款利率下浮 5%,为浮动利率),需要公司为沧州正元公司的此笔融资租赁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鉴于“沧州 60-80 项目”建设已进入关键时期,为保证其建设资金的顺利
足额到位,公司拟为沧州正元公司该笔 5 亿元的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
笔担保属于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内部融资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沧州正元化肥有限公司
     住所: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化工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金成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元整
     实收资本:人民币伍亿元整
     经营范围:年产 60 万吨合成氨配套 80 万吨尿素,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目前该公司处于建设期内,未投产。
     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阳煤正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沧州正元
化肥有限公司股权比例 10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期限:5 年;
     金额:人民币 5 亿元。
     融资租赁的年利率:6.08%(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 5%,为浮动利率)
     在该等额度内,由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2014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为沧州正元公司提供 5 亿元融资租赁担保的议案》,同意上述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2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含内部
融资担保)12.08 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66%,逾期担保
累计数量为人民币 0 元;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内部融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630,481 万元,占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59%,逾期担保累计数量为人民币 0 元,其
中: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内部融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630,481 万元,占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59%,逾期担保累计数量为人民币 0 元。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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